《民法君“典”案例》:男子下河游泳溺亡谁担责?

《民法君“典”案例》:男子下河游泳溺亡谁担责?


  

《民法君“典”案例》:男子下河游泳溺亡谁担责?

  《民法君“典”案例》第二百一十一集聚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男子下河游泳溺亡,家人诉请赔偿100万元的民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救生设备的行为可以证明其对事发河道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了宣传、提醒、警示,采取了其能力范围内的必要措施,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溺亡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可能存在的危险,其对下水游泳的危险性持轻信、放任、自认为可以避免危险的侥幸心理和态度,是导致其溺水的直接原因。

  最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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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17:27